张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张某经过电话向其朋友毛某告贷9万元,告贷期限为1年,并让其妻子郭某去拿钱。郭某借钱时,在借单上代签了张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以及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因二人均未向毛某还过钱,毛某催要无果,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郭某一起向其偿还告贷本金9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否定其告贷的现实,称其从未向毛某借过钱,而且借单上也不是自己签的字,所以不同意毛某的诉讼请求。郭某称,借单上尽管是自己的签字,可是是受毛某的要挟,并非自愿,且从未向张某说起过借单的工作,也未报警。毛某以为,由于张某和其是朋友,打电话借钱,让其妻子来拿钱,尽管其妻子代签了张某的名字,可是也可以确定夫妻双方一起告贷的现实,并提交了其与郭某的微信里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以为,合法的债款应当清偿。夫妻一起债款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许用于夫妻一起生产经营所负的债款。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时,尽管一般遵从“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列外。本案中,根据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告贷到催要还款,妻子郭某参与了该笔告贷的全过程,并从未否定告贷现实。郭某称其从未向张某提过借单的工作,张某称其并不知道借单的工作,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毛某称张某打电话借钱,并让其妻子郭某来拿钱并签署欠据,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序良俗,该院予以采信。综上,平谷法院确认了告贷现实,并判决张某、郭某连带偿还毛某告贷本金9万元。
“借单代签”这一现象在生活中并不罕见,本案中张某一向否定告贷现实,理由就是借单上的字是郭某代签,而郭某则以为其是受要挟才签字。承办法官经过细致问询,结合原告提交的依据等多方面剖析,结合法与情,确定了告贷现实,维护了毛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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